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富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28,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1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