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甲○○○○有限公司設高雄市○○路○○○號八樓之三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肅毅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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