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即自訴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繫屬中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三號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聲請 莊謙崇 、 賴淳良 、 謝志揚 三位法官迴避,然上開案件業已經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有裁定正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