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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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5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 黃順天 律師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國道末端銜接國際機場國際海港瓶頸路段改善工程-鋼橋工程」合作契約書第4條第1項第5款結付保留款之要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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