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尚立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尚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尚立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銀行法│有期徒刑參│94年5月間│臺灣高雄地│臺灣高等法│99年12月27││││年肆月│某日起至97│方法院檢察│院高雄分院│日判決、10│││││年1月17日│署97年度偵│98年度上重│0年10月20│││││(查獲日)│字第3303、│訴字第26號│日確定│││││前某日止│12759號│││├─┼───┼─────┼─────┼─────┼─────┼─────┤│2│不能安│有期徒刑參│100年10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1月│││全駕駛│月,如易科│11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6日判決、│││動力交│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交簡字│101年1月│││通工具│臺幣壹仟元││速偵字第52│第5621號│14日確定│││罪│折算壹日││87號│││├─┴───┴─────┴─────┴─────┴─────┴─────┤│備註:││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於諭知││裁判時,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679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