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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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昭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3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
1年2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黃司熒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