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4萬7,8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