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苑振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鎮宏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