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5號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上訴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27,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吳良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