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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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2行補充:「拾獲甲○○離其本人所持有之重型機車駕照、大貨車駕照、臺新銀行及富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以裁判時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後之裁判時法至明;又按刑法第337條所謂之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之。本件被害人甲○○之重型機車駕照、大貨車駕照、臺新銀行及富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並非本人所遺失,而係因遭竊,方在悖於本人意思之下脫離本人之持有者,自難謂為遺失物,而應認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至明(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公訴人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尚有未洽,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於拾得他人物品後,竟未報警或自行揭示,而將之侵吞入己,且其所拾得之物均屬證件及信用卡等物,其犯罪之動機顯非良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衡其未持以供其他不法用途使用而造成公眾或他人實際損失,且所侵占物品業由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情節、被告係國中畢業、職業工、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有警詢筆錄1份足稽,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罰金刑最低│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最低度│舊法有利││度刑之變更】││百元計算之。│刑,由銀元10元│,但須整││刑法第33條第│││(依前述也提高│體適用新││5款:│││10倍)即新臺幣│法。│││││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服勞役折│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易服勞役折算標│新法有利││算標準變更】│,折算1日。依刑法…第42條│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準,由銀元300│。││修正前刑法第│第2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元即新臺幣900│││42條第2項前│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元,提高為以新│││段、廢止前罰│;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臺幣1000、2000│││金罰鍰提高標│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或3000元折算1│││準條例第2條│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日。│││→現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整體比較結果│新法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較高,較為有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上開95年度偵字第254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