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3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並未提出起訴狀及民國95年10月18日下午2時10分開庭通知書之柬埔寨文譯文。經本院於同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5月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欠缺法令要件,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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