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781號
原   告 A男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劉奕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5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09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3日19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巷○○號11樓其岳母住處,聽聞原告在房間內
對訴外人即其妻 鄒易玲 說話越來越大聲,進房觀看,見原告
說「幹嘛」,且表現不在意,竟以拳頭毆打原告之頭部與臉
部,致原告受有臉部多處紅腫及頭皮局部紅腫等傷害,並因
此身心創傷與憤怒,影響其身心發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其不爭執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然其於原告居住
其岳母住處期間,亦有照顧原告。就原告所受傷害,亦願意
賠償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
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有上述傷害行為之事實,業據提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0696號
起訴書為佐。另被告因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
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有上開案號卷宗可佐,被
告對其犯行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被告以上開傷害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堪認原告精
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
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二)次按慰藉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
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
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
審酌原告於案發時為小學六年級學生,無收入。被告為碩
士畢業,月薪約為75,000元,名下有土地6筆,及本院依
職權調閱兩造財產所得資料(見限閱卷),衡酌兩造彼此
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暨原告受傷之情狀及被告犯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5
萬元範圍內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非有
據,不能准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
請求經准許部分,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9月28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
10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為之,自無
庸為准駁諭知。至原告之訴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
六、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
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
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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