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柯金中
       王仁人
       陳思良
       林羣祥
       黃飛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2月26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6181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金中、王仁人、陳思良、林羣祥、黃飛鳴均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在新北市○
○區○○路○○巷○○號處互相鬥毆,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移送意旨所指被
移送人於108年10月8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惟
移送機關遲至109年3月6日始移送本院裁定,有本院收狀
戳章可稽,距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顯已逾
二個月,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本院尚難據此裁處, 爰逕 為被
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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