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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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偉 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劉偉同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