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30號原告鈦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德賢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唐玥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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