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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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5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雪卿 、 趙思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趙思齊為本件債權之保證人,請釋明已對債務人楊雪卿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或更正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