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永政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政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9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永政前經法官於101年6月15日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被告吳永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同正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9月1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法官於101年8月30日訊問被告吳永政後,依其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吳永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且因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現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實現國家刑罰權,本院因認被告吳永政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