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3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盛雄選任辯護人吳孟良律師被告陳信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貳、一、(四)第3行關於「 黃秋蜜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秋密 」。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貳、一、(四)第3行原應記載「黃秋密」,誤載為「黃秋蜜」,此屬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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