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智祥選任辯護人潘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智祥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洪智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嗣並經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1年4月23日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1年執助庚字第784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