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傑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傑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楊傑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傑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8.06.13│98.05.22│98年6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775號│第14775號│第1477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991│99年度上訴字第991│99年度上訴字第991││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23│99.09.23│99.09.23│├─┼──────┼─────────┼─────────┼─────────┤││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991│99年度台上字第7628│99年度台上字第7628││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3│99.12.09│99.1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248號(二審判│第14605號(二審判│第14605號(二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七)│決書附表一編號一)│決書附表一編號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傑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06.10│98.05.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775號│第1477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991│99年度上訴字第991│││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23│99.09.2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9年度台上字第7628│99年度台上字第7628│││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09│99.1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605號(二審判│第14605號(二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三)│決書附表一編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