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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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成枝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58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3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成枝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原審法院,僅稱:提起上訴,因判太重,理由後呈等語,經本院於101年7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01年8月10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上開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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