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林德盛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