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丁○○
丙○○甲○○乙○○右聲請人因與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者,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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