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丙○○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原告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訴字第45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