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侵占│││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9年04月28日中午12│97年3月間某日│││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3572號│偵字第4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611號││││460號│││事實審├───┼─────────┼─────────┤││判決││││││99年05月31日│99年09月0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611號││││460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6月28日│99年10月0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05號│第35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