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 謝淑薇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谷逸晨 律師 鄭智仁 律師被告 郭曉平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00元(見本院卷第18頁);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6,668,538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82,538元(計算式:614,000元+6,668,538元=7,282,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17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7,335元,尚欠5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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