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3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此觀該條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因此倘案件自始非繫屬於最高法院,或雖曾繫屬於最高法院,然嗣經審結脫離繫屬,自不得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若其仍提出聲請,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00號自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暨同院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本院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惟上開案件並未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提案大法庭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蔡新毅法官黃斯偉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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