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12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