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葉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仲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51,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14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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