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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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秉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宏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478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