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82號

原告 謝淑婷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 律師

被告 余蘭英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十五時四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