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鄭閔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鄭開榮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鄭開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64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鄭開榮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開榮(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係聲請人之伯父,失蹤人於民國54年間無故離家而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而聲請人業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23
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迄今仍無失蹤人之信息,是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鄭開榮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戶籍資料、臺灣省屏東縣戶籍登記簿各1份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家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經本院函詢內政部警政署關於鄭開榮目前是否有失蹤尋獲之紀錄,經該署於98年7月10日以警署戶字第0980119023號函覆稱:「鄭開榮於91年7月11日由其弟媳 林桂花 ,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報案查尋,迄今尚未尋獲。」等語,且證人林桂花於本院證稱:伊是失蹤人之弟媳,伊自63年嫁到鄭家時就沒看過失蹤人,伊聽婆婆說失蹤人年輕時就離家,至今已30多年了。迄今仍沒有找到失蹤人,失蹤人也沒有與親戚朋友聯絡等語,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聲請人主張鄭開榮於54年間無故離家而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等情,應可採信。又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且失蹤人於54年間起失蹤,則計算至64年間止,失蹤已滿10年,依據上揭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8條、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1、3項等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鄭開榮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失蹤人鄭開榮係於54年間失蹤,則類推適用民法第12
4條第2項規定,應認鄭開榮係自54年7月15日失蹤,計至64年7月15日,已滿10年,是應推定鄭開榮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院爰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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