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原 告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訴訟代理人 丁正晃
趙景煌
被 告 林家宏
陳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調取警詢筆錄所載監視器影像及行速紀錄器以查明肇事責
任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