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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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朱瑞楓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碧山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3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