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威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曾永順 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計算並命原告繳納裁判費,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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