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品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池東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