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68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情形者,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父母離婚,父親 黃忠信 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情形,且黃忠信拒絕同意聲請人變更為母姓,聲請人乙○○從父姓對聲請人人格發展及社會關係確有不利之影響,為此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湯」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乙○○已成年,其父母離婚,父親黃忠信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等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件為證。惟本件聲請未據提出足認聲請人乙○○之「黃」姓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其聲請即無理由,不能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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