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
原 告 謝宛蓁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複代理人 廖英作 律師
被 告 謝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