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郭豐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三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
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