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418號原 告 呂金蓮 訴訟代理人 邴尚德 被 告 陳康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