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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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呂金蓮
訴訟代理人  邴尚德
被   告  陳康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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