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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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26號
原   告  朱春滿
原   告  李春輝
原   告  賴春來
原   告  黃金龍
原   告  黃猜惠
原   告  洪淑美
原   告  段光亮
原   告  張秀鳳
原   告  張秀珠
被   告  乳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8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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