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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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張鐀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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