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七號、第三八一八號),本院管轄之合議庭認為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提起公訴,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繫屬本院,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三八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法官柳章峰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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