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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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移交公共基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羅馬大地六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武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