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七0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怡欣營造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怡欣營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相對人怡欣營造有限公司資產已不足抵償負債,致無法於六個月法定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五0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