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 陳曾麗娥 甲○○戊○○己○○法定代理人 陳雪霞 共同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四子即 曾益權 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