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 陸年 ;又因殺人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甲○○先後犯殺人未遂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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