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六九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MDMA二十三顆、K他命三十九顆、K他命二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MDMA二十三顆、K他命三十九顆及K他命二瓶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第三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顯見MDMA、K他命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