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陳佩琳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 紀嘉柔 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易字第853
號判決無罪在案,經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依首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