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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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 竹東 小字第3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潘旭威
被   告  鍾開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陸萬陸仟
壹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
│合計│1,100元││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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